賽特誇大橄榄油功效構成欺詐雙倍賠償 
(发布日期:2006/1/10 16: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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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特公司因为在销售橄榄油时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日前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判令双倍返还杨连弟的货款。 

  2005年3月14日,楊連弟在賽特公司處購買“卡波納特級初榨橄榄油禮盒”,價格爲196元。該禮盒內裝1000毫升裝橄榄油二瓶。隨瓶所附“橄榄油的使用方法和健康作用”中,介紹該産品生食、煎炸等食用方法及美容的使用方法,同時稱該産品對心血管疾病亦有保健功能。2005年3月29日,楊連弟到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投訴上述商品有誇大保健功能宣傳。2005年3月30日,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經檢查認爲,上述商品食用方法和健康作用中有誇大保健功能的宣傳,並據此對賽特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賽特公司在銷售該産品中存在欺詐行爲,鑒于賽特公司同意爲楊連弟退貨。據此判令賽特集團有限公司收回楊連弟所購“卡波納特級初榨橄榄油禮盒”,退還楊連弟購貨款196元;駁回楊連弟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楊連弟不服,仍持原訴理由及請求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産品及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賽特公司作爲橄榄油的銷售者,應當知道該食品是否經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賽特公司在明知銷售的橄榄油未經審批的情況下,仍然宣傳該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賽特公司的行爲等于沒有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而是進行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欺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據此,二中院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信息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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