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是有效輔助性手段
(发布日期:2005/12/28 16: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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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是有效輔助性手段
——訪清華大學法學院 崔國斌
北京奧組委公布奧運吉祥物形象時,就依法公開強調了生成的著作權,不管是平面還是立體形象,未經其授權使用都是侵權行爲。但是版權保護中,如果他人證明完全沒有抄襲,而是獨立創作出了與奧運吉祥物相似的作品,就可以申請專利或者合法使用。雖然這樣的行爲很難證明,但是一旦證明了,就不屬于侵權。因此,奧組委再申請了專利權,就能保護其在先權利不被後來者進行專利的登記,是一個輔助性保護的手段。
專利分爲兩種,一種是技術性很強的發明專利,一種就是外觀設計專利。奧運組委會主要是對奧運吉祥物的外觀設計申請專利。與商標不同,專利所講的類別是指具體産品。比如紀念品,種類很多的非常有立體美感的奧運吉祥物就有玩具娃娃、鑰匙鏈、瓷盤等等。這一獨創外觀設計專利,在哪一産品申請就獲得專利保護,其他未申請專利的産品就不受保護了。
外觀設計專利要經過國家專利局授權,從專利申請之日起有10年的保護期。在保護期間,其他産品外觀設計若與奧運吉祥物的外觀設計專利相似,引起消費者誤認,就是侵僅。申請專利可以杜絕上述侵權行爲的發生。當然這還需要看北京奧組委是否存在專利權轉移等具體操作。
信息來源:中國消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