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吉祥物形象不法複制 
(发布日期:2005/12/28 16: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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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吉祥物形象不法複制 

——訪北京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 王攀 

  奧林匹克吉祥物是一種最易受侵權的知識産權,因此是奧林匹克運動會最核心的版權保護對象。依照《著作權法》,奧林匹克吉祥物創作完成,就自動生成了著作權。北京奧組委吉祥物發布公告的日子是2005年11月11日,北京市版權局同時將奧林匹克吉祥物版權登記完畢。這是其著作權保護的前提措施,它明確了吉祥物版權歸屬爲保護奧林匹克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舉證保障。

  奧運吉祥物卡通形象是原創作品,版權保護創造和傳播作品的內容,即保護平面和立體的美術卡通形象,但不保護其標題。版權保護時間應是作者在世和死後50年。具體到奧運吉祥物,則要注意北京奧組委是否存在版權使用期限轉讓問題。版權侵權行爲主要指平面和立體形象一個成爲多個的複制。他人若不經奧組委授權,就不得制作動畫、圖書、插圖、宣傳畫、玩具、模型等照搬形象用于商業目的,也不得改編、演繹、傳播。因此,他人使用奧運吉祥物形象,一定要得到奧組委市場開發部授權許可。即使是奧組委的合作夥伴企業,也必須在規範的合同協議授權的範圍內使用。 

  截至目前,登記的版權作品還有北京奧組委徽記(中國印)、“舞動的北京”、奧運志願者標志以及正在創作的奧運會會歌等。奧組委合法使用吉祥物的範圍、途徑、形式越多越好,因爲消費者購買正版的奧運商品,就是支持奧運會建設。

    信息來源:中國消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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