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狀 
(发布日期:2005/12/10 8: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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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陈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上訴人:李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號。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04)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一審法院隱瞞對本案至關重要的事實,對本案判決實屬錯誤。
  被上訴人代理人在一審庭審中過程有明確改稱本案訟爭20,000元實際上是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因其代理××公司業務所收的押金,由于被上訴人不懂法律,而由被上訴人私人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但後來被上訴人都通過其及陳某某的儲蓄卡歸還了該業務押金。對于該點,一審庭審筆錄已有明確記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4條規定,作爲被上訴人經特殊授權的代理人,被上訴人代理人的陳述可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的彙款就是用于歸還欠款不符合事實,亦違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上訴人在一審中已向法院提供了內容明確的借條,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人民幣20,000元,同時上訴人還向法院提供了與被告存在業務往來的證據。而被上訴人對此只向法院提供了五份轉帳憑證證明其有將欠款還清。對此,依據證據規則關于舉證責任分擔的相關規定,本應由被上訴人向法院證明被上訴人五份轉帳憑證所彙款項不是雙方業務款項往來,而是專門用于歸還上訴人的借款。但一審法院卻將該部分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僅憑一張不知具體年份的二個月結算單認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只存在單向資金往來,認爲是上訴人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上述款項屬于雙方的其他業務往來,從而錯誤地認定被上訴人所彙款項就是用于歸還欠款。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隱瞞了本案重要事實,分配舉證責任不恰當,以致對五份轉帳憑證所涉款項性質認定錯誤,作出了不符合事實、顛倒黑白的判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予以改判。
    此致
福建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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