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法律概要
(发布日期:2005/11/4 9: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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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销售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事项:
(1)買賣雙方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由于國際貨物銷售涉及品種的多樣性,實踐中産生了
各種格式的合同,以減低交易風險。
(2)執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須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3)買賣雙方爲了交易安全,委托銀行執行境外付款交單而發生的法律事項。
①國際貨物銷售適用的法律
a.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並爲各國法院和仲裁機構所普
遍承認接受的國際貿易習慣作法。國際貿易的制定者通常爲有關的行業協會和國際機
構,如國際商會等。
b.國內法。在國際公約不適用的情況下,合同適用當事人自由選定的某國法律,但這一
選擇不能違反有關國家的公共秩序。當事人沒有選擇時,將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
的國家的法律。
c.國際公約。主要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維也納公約》)。
②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a.合同的形式涉外合同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
(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
式。
b.要約與承諾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內容具體確定。
(b)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c)合同的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起合
同成立。
③合同的內容
a.標的物條款。寫明商品的名稱、品質、數量、規格、價格等;
b.價格條款。寫明價格條件的種類、計價貨幣等;
c.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a)賣方的義務:按照合同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
移貨物所有權。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
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該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包
括知識産權的權利要求)。貨物所有權自貨物交付時起轉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
事人另有約定。
(b)買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爲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
④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預期違反合同: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b.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爲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的義務。如果賣方
在上述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運,他可以阻止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使買方執有
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
後,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
他必須繼續履行義務。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
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⑤違反合同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 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其它賠償。 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其它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後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責任。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一般通過仲裁解決。在中國,解決此類糾紛的機構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員會在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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