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執法人員“八項不准”的規定 
(发布日期:2005/11/2 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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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城管執法人員“八項不准”的規定》 



滬城管執〔2005〕17號 

各區(縣)城管大隊、市執法總隊、水管處:
  爲了進一步加強本市城管執法隊伍建設,更好地接受社會和市民的公開監督,現批如下規定:
  1、不准在值勤巡察時違規著裝,儀容不整;
  2、不准在值勤巡察時吸煙、飲食;
  3、不准在工作時間飲酒,及酒後值勤;
  4、不准打罵違法違章當事人;
  5、不准違反規定隨意罰款和扣押、處理罰沒物品;
  6、不准索要或收受違法違章當事人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7、不准參加有損執法公正的宴請、旅遊、娛樂活動;
  8、不准在非公務活動時穿著識別服出入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消費。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隊伍的管理權限給予處罰,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上海市城管執法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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