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貿組織的基本要求——互惠互利  
(发布日期:2008/3/21 14: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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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産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于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在現實中,一國或地區加入世貿組織後,其對外經貿體制在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及《知識産權協定》規定的同時,還要開放本國的商品和服務市場。

  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個成員在世貿組織體系內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獲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曆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于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爲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于其他貿易夥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于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139個成員開放市場承諾範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制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麽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于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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