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部處理規定 
(发布日期:2006/5/20 1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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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事务范围及执行
第一條 本公司普通會計之事務,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 一般會計事務包括下列事項:
1、原始憑證之核簽;

2、記帳憑證之編制;

3、會計簿記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4、會計報告之編送分析及解釋;

5、各部盈虧之計算及內部之稽核;

6、總分公司會計之處理;

7、會計人員之交代;

8、會計檔案之事理保管;

9、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第三條 
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應依會計法之規定,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填寫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錄會計簿記,根據會計簿記,編制會計報告,並依法爲之遞送。但原始憑證之格式及其所記載之事項具備記帳憑證之條件者,可以代替爲記帳憑證。
第四條 有關特殊會計事項,依本規定處理有困難時,可以參酌現行法令及一般會計法則稍加變通。
第五條 本公司所附屬單位,其總分會計處理另依規定辦理處理。
第六條 原始憑證關系現金、票據、證券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不得作爲出納執行。
第七條 主辦會計人員于核對帳目時,對于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各項財務,得隨時呈報各有關主管,派員盤點。
第八條 會計事務之處理發生錯誤時,應于錯誤發現時,隨即更正並蓋章。
條九條 會計事務使用電腦處理者,有關各項規定可另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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