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回收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6/5/15 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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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爲了規範公司貨款回收流程,便于應收賬款及時回收,預防發生壞賬,特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適用于整個公司的貨款回收。
3 定義
3.1未收款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爲”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衆即日起到月底止,將此應收貨款列爲”催收款”。
3.3准呆賬
3.3.1客戶已宣告破産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産但已有明顯的要破産的迹象。
3.3.2客戶因其它債務而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的可能。
3.3.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沒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3.3.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貨一個月以上者。
3.3.5催收款的回收明顯有重大困難,經批准依法處理者。
4管理辦法
4.1未收款的管理
4.1.1財務部應于每月5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市場部業務員。
4.1.2業務員應將未收款之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對策、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于3日內以書面表式提交市場經理,市場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向該客戶提供銷售。
4.1.3市場部經理每月應監督各業務員回收未收款。
4.1.4財務部根據業務員承諾的收回貨款時間于每月底檢查執行情況。
4.2催收款的管理
4.2.1市場部經理應將未收款轉爲催收款式之未收回款的原因及對策于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分管副總,轉呈總經理批示。
4.2.2貨款經列爲催收款後,副總經理應于30日內監督各相關業務員收回貨款。
4.2.3貨款經列爲催收款後30日內貨款尚未收回,將暫停對該客戶提供銷售。
4.3准呆賬的處理
4.3.1准呆賬的回收仍以市場部爲方辦,由屠務部協助,必要時由法律顧問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4.3.2正式采取法律途徑解決,由市場部相關人員同法律顧問前往處理。
4.3.3法律顧問以專案形式處理准呆賬時,由市場部協助,往來會計確保法律顧問隨時知會市場部案件的進展情況並予以跟進。
4.3.4財務部每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將准呆賬填寫”壞賬申請批複表”報請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爲壞賬的貨款將對該相關業務員進行處罰。
4.4准呆賬的檢查
准呆賬的報送法律部門處理後,由銷售會計報請董事會定期召集市場部、財務部、負責市場的副總等相關部門召開檢查會,檢查事件的前因後果,以作爲前車之鑒,並評述有關人員是否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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