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6/4/30 15: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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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奖金管理制
第一條 爲謀求職工福利,獎勵儲蓄,特設立本獎金。
第二條 凡本公司職工,到職實滿一年、品德高尚、工作努力,並已參加公司儲蓄存款者,從其存款的次月份起,享有本獎金申請權。
第三條 凡有不忠于公司行爲記錄者,除經自首悔過而工作表現良好並有具體事實者外,不得享受本獎金申請權。
第四條
本獎金的申請須由享有申請權的職工親自填寫“儲蓄獎金申請評審表”自行評審後,經所屬部門主管人員會議評審並由部門主管簽注意見後,送人事部門及會計部門提出人事存款資料,最後由規章執行委員會評議後呈核。
第五條 凡參加評審人員,須共同負帶責任,若有隱私行爲被查證實後,要取消其以前所發的資金,並于半年內不得享有本獎金權。
第六條 本獎金的支付率,要隨職工儲蓄的年限及服務工作成績遞增,但最高不得超過職工當月基本工資的30%,遞增率規定如下:
第七條 本獎金是除職工存款應得利息外,另外加發的獎勵金。
第八條
本獎金每月審查及核發一次,但不與工資一並計算發給,要由退休金管理小組無息代爲保管運用,所得的利潤按照每位職工的獎金積累數給予紅利,並于年度結算時一並發給。
第九條
凡享有本獎金者,中途因故停止存款或提款,要自停止存款或提款的次月份起停止發給本項獎金,並取消停存或提款前未滿一整年內所發給的獎金。
第十條 凡因停止存款或提款而停止發給獎金的人員,要等其繼續存款達到規定年限時才有權享受本獎金。
第十一條 本獎金的存款年限計算,不能將停止存款的前後時間連起來進行。
第十二條 凡享有本獎金者,有不忠于公司行爲的,即取消以前所發給的獎金,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獎金只能在職工退休後才可領取,凡中途離職者,應在離職半年後,經審查無不利于公司的行爲時才准領取。
第十四條 本獎金須由本人親自領取,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呈董事長核准後實行,修改時亦與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