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法銷售大閘蟹樣本驗出硝基呋喃類代謝物
(日期:2022/11/2 23: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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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進口或售賣來曆不明的大閘蟹。
爲保障食物安全及公衆健康,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及環境衛生部采取聯合行動,調查及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以確保市面上出售的大閘蟹符合相關的法例規定。行動中,中心于一個大閘蟹樣本驗出微量禁用獸藥呋喃唑酮代謝物(屬其中一種硝基呋喃類)。調查仍然繼續。 食環署發言人說:“食環署從一間懷疑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大閘蟹的網上商店購入上述大閘蟹,並抽取樣本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該樣本的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含量爲十億分之十二。”發言人提醒業界,切勿進口或售賣來曆不明的大閘蟹,消費者亦應光顧信譽良好及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産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的商戶。領有相關食物業牌照或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的食物業處所,如同時透過網上銷售獲食環署批准售賣受限制的食物,亦須于出售食物的網站提供許可證上的資料如許可證號碼、登記的地址及獲批准售賣的受限制食物等,供消費者在選購時參考及在食環署網頁核實有關資料。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貝類水産動物。銷售大閘蟹的經營者(包括實體店及網上銷售)必須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産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另外,有關的規管條件亦規定出售的大閘蟹必須由可靠和商譽良好的供應商供應,並須備存有關當局簽發並獲本食環署署長認可的衛生證明書。根據《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根據《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本地生産或進口,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強調,食環署十分關注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及采取嚴厲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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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安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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